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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未明确搬迁奖励是否可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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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未明确搬迁奖励是否可主张?

根据《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即使拆迁协议未明确提及搬迁奖励,但若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有相关规定,或者拆迁方在实际操作中有提供搬迁奖励的惯例,被拆迁人基于公平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有权主张相应的搬迁奖励。

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也规定了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应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费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内容,虽然并未直接提及“搬迁奖励”,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各地政府往往会制定相关政策以鼓励被拆迁人积极搬迁,这部分奖励性质的费用也可能属于被拆迁人应得的补偿范围。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如何保障拆迁协议未列明的附属设施权益?

在拆迁补偿过程中,附属设施权益的保障是一个重要环节。如果拆迁协议中未明确列出对附属设施的补偿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权益人仍享有获取合理补偿的权利。

1. 首先,附属设施作为被拆迁房屋的一部分,其价值应当纳入总的拆迁补偿范围之内。即使拆迁协议未单独列明,也不应忽视或剥夺其应有的补偿权益。

2. 其次,权益人可以依据实际建设情况和使用功能,结合市场评估标准,主张对附属设施进行独立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计入总的补偿金额之中。

3. 再者,若拆迁方在签订拆迁协议时故意遗漏或者低估附属设施的价值,权益人有权请求重新协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纠正。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当理解为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整体价值。

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这里的“建筑结构、新旧程度”等均可涵盖附属设施的价值。

在处理拆迁补偿问题时,对于未在拆迁协议中列明的附属设施权益,权益人应及时与拆迁方沟通,或寻求专业律师帮助,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必要时可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要求法院对附属设施进行公正合理的评估和补偿。

尽管拆迁协议未明确约定搬迁奖励,但在符合公平原则和存在地方性法规、政策支持的前提下,被拆迁人仍有权主张搬迁奖励。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建议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协议前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如有必要,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各项权益得到清晰、全面的体现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