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建设单位选材失误责任认定?

青岛专业房地产律师  Tags: 建设单位选材失误责任认定?

建设单位选材失误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若建设单位未尽到合理的选材义务,如选择的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或相关质量标准,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首先应承担违约责任,即违反了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同时,如果因选材失误直接导致了人身、财产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建设单位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不得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施工方违反规范是否担责?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施工方有义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如果施工方违反了相关规范,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进度延误或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如果因施工方违反施工规范直接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施工方应承担修复、重作、减少报酬甚至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2. 若施工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可能触犯《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需接受行政处罚,如罚款、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并且还需对因其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若施工方的违规行为构成安全生产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如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在选材过程中如有失误,并由此造成工程质量不达标或者产生实际损害,不仅需承担违约责任,还可能需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好选材把关职责,以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在实际案例中,具体责任认定还需结合具体情况、证据材料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