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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卖房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卖房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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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
  (4)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