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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沪司许(01-4)字(2015)957号

2015年12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的个人司法鉴定执业机构变更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的执业机构变更为上海申洲大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