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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经纪管理办法出台 中介行为规范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1年4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该《办法》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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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强化了对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其中,明确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可以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等多种管理手段和监督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价格违法、赚取差价、不正当竞争、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至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方面,《办法》围绕房地产经纪的内涵、房地产经纪合同行为、交易资金监管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从业禁止行为等六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办法》要求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同时,《办法》要求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与管理房地产经纪人并重,有利于对整个行业的监控和管理。他解释说,从我国房地产经纪的发展历史来看,经纪人的流动性大、业务分散、业务操作空间大,有些违规操作,的确系经纪机构所为,但是也有很多的违规操作是由经纪人所为,加强对经纪机构的监管非常必要,但是进一步加强对经纪业务从业人员的监管也同样不可或缺。对经纪机构和对经纪人的监管两者并重,是许多发达国家房地产经纪行业普遍采用的做法。
  他认为,尽快建立经纪人信用档案,加强对经纪人违法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不仅有利于全面提升经纪人队伍的从业素质,也有利于对整个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监控和管理。
  “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张月认为,《办法》将对“阴阳合同”行为起到遏制作用。她告诉记者,尽管此前住建部及北京市建委在多项政策中提及惩处“阴阳合同”行为,但是由于过户指导价过低以及合理避税等客观原因的存在,再加上主观顽疾,“阴阳合同”的清除多为纸上谈兵。而此次行业管理办法再次发布禁令,配以强化后的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再加上住建部会同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联合控制,这让“阴阳合同”减少乃至根除的可行性大增。
  北京中原地产张大伟认为,在2010年楼市的系列调控中,楼市交易、供应等环节大部分都已经涉及。此次经纪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加强调控的落实,避免出现部分政策的执行力度弱影响调控效果的问题。与此同时,经纪行业出台首个规范性的规章,是因为二手房市场已经成为楼市消费的主流。他以北京为例说,在2010年二手房总成交量达到了19.65万套,而商品房期房及现房住宅合计仅11 .1万套,二手房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已经成为市场的主要置业房源。《办法》的出台无疑将有力地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