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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

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13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14条规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15条规定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15条规定  申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还需提交委托代管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第16条规定  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意义在于:房屋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后,能够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纳税意识;杜绝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经营行为;减少房屋租赁行为中的纠纷和矛盾;提高防范意识,减少房屋不安全因素;增加政府财政收入,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房屋租赁未登记备案的,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