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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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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补偿资金是指对被征收人给予的全部补偿以及与房屋征收有关的费用。
  第四条 征收补偿资金实行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及时拨付原则。
  第五条 按照资金来源渠道,房屋征收项目分为:
  (一)财政拨款投资的项目;
  (二)非财政拨款投资的项目。
  财政拨款投资建设的项目,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核定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总额。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到具备办理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开设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项目单位应与金融机构订立《代扣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款协议》。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将足额的征收补偿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征收补偿资金划入专用账户至征收补偿工作完成时期内产生的利息等资金成本应计入项目成本。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项目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就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订立三方监管协议,明确各自职责。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监督管理使用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条 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停产停业补偿;
  (四)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
  (五)与房屋征收有关的经费。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对每笔拨付到位的征收补偿资金进行独立的明细财务核算,自拨付之日起5日内把支付明细报房屋征收部门。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 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后,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项目单位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具体实施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拨付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对有关单位、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专款不专用征收补偿资金的行为,根据有关财政、审计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骗取、截留、挪用的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后,《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2004〕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