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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城市规划:配套工程须与小区同步完成

丢项、甩项房屋权属将不能登记,违法审批造成违法建设,将依法追究过错责任。合肥市正在修改1998年9月1日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修改后的法规21日提交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与修改前相比,增加了多项新的内容。
    新建公共建筑物须配停车场
  修改后的办法对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开发改建作出了诸多要求,今后,新建、改建的各类公共建筑物,必须按照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此外,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
  小区配套工程必须同步完成
  修改后的办法为防止开发商丢项、甩项,遏制违法建设,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该市将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的,换发正本,否则将“不予房屋权属登记,不得交付使用”。同时强调成片开发住宅区、工业区的配套工程要同步实施,对成片开发区的住宅区在进行单体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后,还将进行小区规划验收,配套工程未按计划同步完成的,办法也规定,将“不予规划验收”。
  此外,修改后的办法中还规定,违法审批造成违法建设,将依法追究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