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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签合同后二手房还可能被查封

  买房前在房管局查询时可售,签购房合同一个月后,所买房子却被法院查封。市民陈小姐前年底买房遭遇波折,一年来不断奔走海口法院、天河区房管局及业主家中,直至日前才收到应得的房产。
  业主避债务卖房
  2010年12月,陈小姐通过某大中介与业主黎小姐签署购房合同,以约1.7万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天河东路的一套房产,当天按合同要求支付了10万元定金。2011年1月初双方去了房管局递件,100万元首期款也支付给了业主。
  未料,2011年1月底,陈小姐接到天河区房管局电话告知,所购房产已被海口法院查封,不予登记交易。在此后长达一年的奔波中,陈小姐方悉自己买了一套债权房。
  “她们家(业主)的房子在卖给我们前就有6个官司了,房子是刚一解封又因另一案子被查封。”陈小姐透露。
  海口法院、天河区房管局等相关文件证实:业主黎小姐的父母离异后,黎父于2007年将房产过户到黎母名下,该房产在2009年中曾被法院查封。但在2010年初解封后,黎母又将两套房产分别过户到一双儿女名下。在2010年底,黎小姐及其兄弟分别将两套房产出售。
  法院证实,黎父欠债,黎家趁解封的档期卖房属于明显的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在了解到房子被再次查封后,天河区房管局因而撤销陈小姐的过户事项。
  纠缠一年方收楼
  为拿回已支付房款或取得房子使用权,陈小姐和另一买家一年来不断奔波法院、房管局、业主家及业主的单位。陈小姐到各大网站发帖求助,找律师,找追债公司,去有关部门上访等等,想尽办法想讨回损失。
  据陈小姐讲述,直到去年10月份,黎家的债权人同意减少债务金额,多方进行协商,黎小姐无法退回房款,愿意交出房子,而陈小姐等买家将剩余的房款支付给债权人。
  2011年12月,在海口法院等有关部门协助下,陈小姐到了天河区房管局解封,随后重新完成递件、交税等等。近日陈小姐终于在买房一年后将风波画上句号,如愿收楼。
  律师观点
  签购房合同应约定房产遭查封时有权解约索赔
  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分析:业主购买到存在债权可能被查封的查封房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买卖合同前已经被法院查封,二是签订买卖合同后被法院查封,后一种情况产生纠纷比较普遍。一般情况下,签约前要到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就路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二楼44号窗口查询是否存在查封情况,如存在,尽量不要购买。而为预防第二种情况,可以在支付定金后,通过银行将房款提存在银行,约定业主领取房产证后才支付全部房款给卖方,而不是现行的递件成功当日支付首期款后自动划拨银行贷款给卖方,或者在缴税完毕之日支付首期款或全部房款,缩短领取房产证和付款之间的时间距离相对风险也小一点。
  王律师表示,为避免遇到债权房,买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应约定如房屋被法院查封,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退还房款本息给买方,并支付总房款30%的违约金给买方。这样如果无法解封,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